2020考研法硕法制史考点:唐朝法律制度

2019/11/21 13:41:45 来源: 网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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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法制史是法律硕士考试大纲所规定的考试内容之一,古代法律制度无疑是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考试重点。而在古代部分中,不同的朝代又有各自的重点问题,海天考研为大家梳理了法制史的考点,一起来学习吧。

  唐朝法律制度

  (一) 法制指导思想

  隋唐时期的封建统治者继承和发展了汉以来儒家“德主刑辅、礼法并用”的法制指导思想,尤其唐朝更强调“德礼为政教之本,刑罚为政教之用”,明德慎罚,以宽仁治天下的民本主义思想,出现了“礼法合一”。

  (二)立法状况

  立法宽简、稳定、化一

  宽:轻刑省罚 简:条文简明 强调“法令不可数变”

  1、主要律典的制定

  1)《武德律》 12篇 唐朝立法的开端 高祖李渊武德年间

  《开皇律》为基础加入“五十三条新格”成《武德律》 没有太多变化

  2)《贞观律》 12篇500条 标志唐代基本法典定型 唐太宗命长孙无忌、房玄龄等修订

  ①缩小连坐范围 ②创设加役流刑,死刑减等;③规定了比附类推的法律原则

  3)《永徽律疏》

  唐高宗永徽元年将《贞观律》改定为《永徽律》。

  永徽四年(653年) 《永徽律疏》颁行,律条和疏议同具法律效力。

  在元代以后被称为《唐律疏议》,是现存最早、最完整的古代法典,也是中国古代最具影响力的法典,集中体现了唐朝法律空前发达的盛况。

  4)《唐六典》 唐玄宗 开元26年

  ① 以《周礼》为指导和模式,②采取“官领其属,事归于职”的修订方法

  ③分为治职、教职、礼职、政职、刑职、事职六部分 共30卷

  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记载行政的法典。是记载唐朝官制的重要文献,对后世王朝的行政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。

  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封建行政法典。它的制定,使唐朝行政管理制度化、法律化,是唐朝立法的新成就。

  5)《大中刑律统类》 唐宣宗大中年间

  将《唐律》按性质分为121门,并将条件相类的 令、格、式赋于律条之后 形成“刑统”这种新的法典编纂形式。

  开创了法典编纂的一种新体例,成为刑律统类。

  2、主要法律形式(律、令、格、式)

  律:定罪量刑的成文法典,具有相对的稳定性。

  令:行政命令,涉及范围广泛,包括均田令、官制令等。

  格:帝王用以“禁违止邪”临时发布的制书和敕令,具有最高法律效力。

  式:规定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,具有行政法规性质

  3、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

  唐朝法制的特点

  1) 1.唐律的制定一准乎礼;

  真正实现了礼法合一(礼法结合由汉开始,南北朝发展,唐全面结合)

  律条以礼为准 注疏取证于礼 无论是律条还是注疏都集中体现了“儒家的礼治精神”

  2)科条简要、繁简适中

  秦汉法律以繁杂著称,西晋北齐修律得以精简。唐律再行精简,定律12篇 500条。

  3)用刑持平

  刑法比以往大为轻省, 重罪条款大为减少 , 株连范围最窄,除涉及礼教的犯罪外,比后世明清律处刑为轻。

  4)立法技术空前完善

  唐律的篇章结构井然有序,法律形式相得益彰,概念精炼明确,用于确切简要,逻辑严谨缜密,疏议得当精深,显示了立法技术的高度成熟与发达。

  唐朝法制的历史地位

  其一、唐律始目前为止保存下来最早、最完整的传统法典。它产生于经济、政治、文化鼎盛发展的唐朝,继承秦汉的立法成果,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,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。因而唐朝法律是传统法典的楷模,在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,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。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。

  其二、 唐法制是中华法系典型代表,是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。其影响力远远超越国界,对亚洲、特别是东南亚产生了重大影响,尤其对于日本、朝鲜、越南等国封建立法有着重大影响。

  (三)刑事立法

  刑法适用原则

  1、 区分“公罪”与“私罪”。

  公罪轻罚,私罪重罚。《开皇律》 首创

  2、 共同犯罪,以造意为首

  以造意为首,随从减一等,家庭共同犯罪中,以家长为首犯;在职官犯罪中,长官为首犯。首犯重罚。把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,叫做“共犯罪”。

  3、 合并论罪。

  一人犯数罪,实行择一重处断的原则,不实行数罪并罚。一罪先罚而且判决,又他罪,若二罪相等,维持原判,若后罪重于后罪,通计前罪以充后数。

  4、 自首减免刑罚

  1) 自首:犯罪未被举发而到官府交代 不追究刑事责任

  自新:犯罪被揭发,或是被官府差知逃亡后再投案者 减轻处罚

  2) 有些自首也不免刑

  “越渡关及奸,私习天文者” 侵害人身,毁坏贵重物品,偷渡关卡,私习天文,强奸

  3)自首虽然可以免刑,但是赃物仍应偿还

  4)规定自首不彻底

  “自首不实”:交代犯罪性质不彻底 “自首不尽”:对犯罪情节交代不扯底

  5、 类推原则

  对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,凡是应减轻处罚的,则列举重罚处罚的规定,比照从轻处断,凡应加重处罚的,则列举轻罚处罚的规定,比照从重处断。

  6、 老幼残疾着减刑

  ①70以上,15以下以及废疾者,犯流罪以下,收赎。

  ②80以上,10以下及笃疾者,犯反逆杀人,上请。

  ③90岁以上,7岁以下,犯死罪,不加刑。

  7、 累犯加重原则:

  前后三次犯应处同一刑罚档次的罪,则升一级处刑。“三犯徒者,流二千里;三犯流者,绞。”

  8、特权原则

  1) 议:八议——对八种特权人物犯罪实行优待的法律规定。但犯十恶罪,不适用八议。

  2) 请:请的规格低于议。五品以上官职,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。流罪以下,例减一等。

  但犯十恶,杀人、监守内奸、盗、略人、受财枉法者,不适用

  3) 减:减的对象是七品以上官员等。流罪以下,例减一等。

  4) 赎:九品以上官员等。流罪以下,听赎。 对判处加役流等重刑者 不适用。

  5) 当:以官品抵罪。特指抵当徒刑。公罪可加当徒一年。

  9、同居相隐不为罪

  ①凡同居共财者,以及大功以上亲属,外祖父,外孙,孙媳妇、夫之兄弟、兄弟妻,皆可相互容隐犯罪,部曲、奴婢须为主人隐罪。

  ②非同居小功以下亲属相隐,其罪减凡人三等。

  ③ 谋反、谋大逆、谋叛者 不适用此律

  10、良贱相犯依身份论罪

  11、化外人原则:

  《唐律疏议。名例》规定:同一国籍的外国人在中国的犯罪,按其本国法律处断,实行属人主义原则;不同国籍的外国人在中国的犯罪,按唐律处断,实行属地主义原则。

  12、疑罪各依所犯收赎

  案件有疑时,各依所犯收赎法官意见不同者,可以展开异议,但是不得超过三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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